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化工品竞买交易交收规则
时间:2024-07-17 来源:信息员 点击:1906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化工品竞买交易交收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和信息公布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六章 交收与提货
第七章 违约与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竞买交易交收业务,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竞买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燃气类、烯烃类、油副品类及化副品类的化工产品现货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交易商须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
第四条 交易商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交易商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完成在线注册,经平台初审、卖方公司复审后,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和信息公布
第六条 现货电子交易由卖方委托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第七条 现货电子交易时间由卖方公司根据产品确定,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卖方公司协商后确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八条 交易开始前,卖方将当日卖出商品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终端输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产品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名称、标准、价格、交易数量、最大交易量、最小交易量、到款时间、交收截止日期、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原产地、收款单位等。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交易方式为竞买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或“倒计时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十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或其他单位,报价为元/吨或其他单位。若为其他交易单位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一条 开市以后,在交易时间内对竞买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可以按起拍底价应价或在卖出底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可与卖方公司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二条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一:延时加价,即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交易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交易结束时间以倒计时时间为准,若没有其他买方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交易结束;直至整场交易结束时间,若买方未对该商品全部出价,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指令全部成交。
竞价方式二:限时加价,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交易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没有其他买方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交易结束;直至整场交易结束时间,若买方未对该商品全部出价,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指令全部成交。
卖方可根据其产品特性及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或“倒计时优先”的原则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各买方买入价格为其最终出价。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卖方提供成交报表,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可成交末位买方的成交数量为整批货物的剩余量,可能不是其申买量,末位成交数量若少于卖方公司约定可提货量,买卖双方均可放弃履约,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汇入足够的交易资金,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
(一)按固定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需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存入100万元交易保证金。
(二)按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起拍价×下单量(成交量)×10%
交易商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要变更保证金缴纳方式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手续费
收取买方交易服务手续费,按照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计算收取。
交易服务手续费=成交价×成交量×0.15%。
依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手续费与预存保证金管理办法》,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可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不同商品的实际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交易结束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服务手续费并冻结交易保证金。
末位成交数量若少于卖方公司约定可提货量时,买卖双方协商放弃履约并提出申请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六章 交收与提货
第十九条 交收程序和保证金的清退:
(一)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按所生成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的约定进行交收。
(二)买方须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到款时间前将货款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按规定时间完成提货。
(四)买卖双方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完成交收后,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交易保证金,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收截止日期当日未收到通知则视为买卖双方已完成交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五)末位成交数量少于10吨(含10吨)时,买卖双方均可书面提出放弃履约,经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后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装车计量:装车时,买方应严格按照卖方开具的提货单的数量自行控制装车。计量以磅秤计量为准,实际提货量以过磅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提货量为准。
交收商品的溢短数量为±5% 。
第二十一条 交收方式为买方自提。
第二十二条 装车顺序:
(一)实际交收时间由卖方确定。
(二)买方须按卖方交收库作息时间均衡完成提货。
(三)卖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装车顺序。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约行为:
(一)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支付足额货款的。
(二)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时提货的。
(三)卖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的。
(四)实际提货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差额部分视作违约。
(五)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中约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成交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
对第二十四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违约数量将所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方违约金划转给守约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违约量×起拍价×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二十六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炼厂装置故障及装车设备故障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卖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故障,则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等)使成交结果通知书无法执行时,买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不可抗力因素的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则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