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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现货电子竞买交易交收规则

时间:2024-07-15 来源:信息员 点击:1866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现货电子竞买交易交收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四章  交易信息发布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七章  交收与提货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竞买交易交收业务,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竞买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废旧物资商品现货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交易商须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

第四条  废旧物资竞买交易的交易商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交易商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完成在线注册,经平台初审,卖方公司复审后,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六条  废旧物资竞买现货电子交易由卖方委托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并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交易委托书及商品相关信息。交易委托书及商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品种、交易时间、数量、质量标准、最大最小交易量、起拍价格、交易回执等。

第七条  交易公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委托书进行项目创建、编制交易公告及竞价文件。交易公告应在交易正式报名开始前发布。公开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及竞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相关方、名称、内容、范围、规模;

(二)交易商资格能力要求;

(三)报名及获取竞价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相关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相关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交易平台的网址;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与卖方公司协商后确定,并提前公告或书面告知客户。

第八条  线上报名:意向企业在公开报名时间内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竞价文件,进行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现场踏勘:依据竞价文件载明内容和项目相关方要求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  资格确认:经过对意向企业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最终审核通过三家及以上交易商的项目方可组织竞价交易,若不满三家,则取消该项目的交易。 

第四章  交易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交易开始前,卖方将当日卖出商品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终端输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商品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名称、标准、价格、交易数量、最大交易量、最小交易量、到款时间、交收日期、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原产地、收款单位等。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为延时加价竞买交易。

延时加价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 “倒计时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延时加价,即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交易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交易结束时间以倒计时时间为准,若没有其他买方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交易结束;直至整场交易结束时间,若买方未对该商品全部出价,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指令全部成交。

第十三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批等,报价为元/吨或元/批等。若为其他交易单位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四条  交易开始后,在交易时间内对竞买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可以按起拍底价应价或在卖出底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但每次不高于最大加价幅度。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五条  交易结束后,系统按 “倒计时优先”的原则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各买方买入价格为其最终出价。成交通知书对买卖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卖方提供成交报表,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停电、断网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交易过程中断,全部交易指令无效,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将另行安排交易场次。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十七条  交易商须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汇入足够的交易资金,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

(一)按固定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需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存入100万元交易保证金。

(二)按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起拍价×下单量(成交量)×10%

交易商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要变更保证金缴纳方式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手续费

收取一方交易服务手续费,按照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计算收取。

交易服务手续费=成交价×成交量×2%。

依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手续费与预存保证金管理办法》,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可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不同商品的实际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并在交易前公告。

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交易结束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成交金额收取已达成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手续费并冻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章  交收与提货

第二十条  交收程序和保证金的释放

(一)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按所生成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的约定进行交收。

(二)买方须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到款时间前将货款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买方按规定时间完成提货。

(四)买卖双方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完成交收后,卖方出具履约情况说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履约情况说明释放交易保证金;如有部分成交取消,退还部分取消相应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交收方式为买方按照卖方规定到指定地点自提,交收过程中卖方不承担任何交收费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约行为:

(一)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支付足额货款的。

(二)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时提货的。

(三)卖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的。

(四)实际可提货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差额部分视作违约。

(五)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中约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成交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理

对第二十二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违约数量将违约方违约金划转给守约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违约量×起拍价×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装置故障及装车设备故障使成交结果无法执行时,卖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故障,则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等)使成交结果无法执行时,买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不可抗力因素的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则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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