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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7 来源:信息员 点击:1876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四章  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  易

第六章  交易地点、时间和信息公布

第七章  交易方式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九章  交收与提货

第十章  调解、违约与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六条  商位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取得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参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成交结果通知书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成交通知。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协助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成交结果通知书,根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冻结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确保成交结果通知书履行的资金。

第十二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发布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十四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相关网站或其他形式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交易商须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商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买方交易商可由卖方推荐或自主报名的方式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平台初审,卖方公司复审后,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五章  交  易

第十九条  交易是指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自动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的买卖行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根据大宗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开发新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卖方公司可根据其产品特性及市场需求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自行确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立方米等,报价为元/吨或元/立方米等。若为其他交易单位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买卖货物,须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并将买卖指令输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从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生成的成交结果通知书对买卖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三)交易商可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四)挂牌竞买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过程中断,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所将重新安排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收费标准以相关交易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交易地点、时间和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由卖方委托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由卖方公司确定,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卖方协商后确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开始前,卖方将当日卖出商品的有关信息通过交易终端输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产品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产品名称、标准、价格、交易数量、最大交易量、最小交易量、到款时间、交收截止日期、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原产地、收款单位等。

第七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方式为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价格,买方对发布的商品进行摘牌,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开始后,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挂牌的货物进行摘牌,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摘牌后,该批商品交易结束;若买方未对该商品全部摘牌,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指令全部成交。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束后,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各买方买入价格为其最终出价。立方米等,报价为元/吨或元/立方米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卖方提供成交报表,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成交结果。

第三十条  可成交末位买方的成交数量为整批货物的剩余量,可能不是其申买量,末位成交数量若少于卖方公司约定可提货量,买卖双方均可放弃履约,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须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汇入足够的交易资金,方可参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

(一)按固定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需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存入50万元交易保证金。

(二)按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起拍价×下单量(成交量)×10%

交易商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要变更保证金缴纳方式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手续费。

依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手续费与预存保证金管理办法》,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可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不同商品的实际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并提前告知客户。

第九章  交收与提货

第三十四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买方应在交收日期前向卖方交付货款,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第三十六条  交收商品的溢短数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交收程序和保证金的释放

(一)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按所生成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的约定进行交收。

(二)买方须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到款时间前将货款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按规定时间完成提货。

(四)买卖双方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完成交收后,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收截止日期当日未收到通知则视为买卖双方已完成交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五)末位成交数量若少于卖方公司约定可提货量时,买卖双方均可放弃履约,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装车计量:装车时,买方应严格按照卖方开具的提货单的数量自行控制装车。计量以磅秤计量为准,实际提货量以过磅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提货量为准。

第三十九条  交收方式为买方自提。

第四十条  装车顺序

(一)成交的交易商具体的交收时间由卖方确定。

(二)买方须按卖方交收库作息时间均衡完成提货。

(三)卖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装车顺序。

第四十一条  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释放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章  调解、违约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结算银行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约行为

(一)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支付足额货款的。

(二)买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时提货的。

(三)卖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的。

(四)实际提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差额部分视作违约。

(五)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成交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约处理

对第四十四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违约数量将所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方违约金划转给守约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违约量×挂牌价×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六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装置故障及装车设备故障使成交结果无法执行时,卖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故障,则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交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等)使成交结果无法执行时,买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后进行不可抗力因素的判定,如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则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有权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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